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机构简介

主要职责:

(一)承担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办法;负责编制全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全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调查研究。

(二)负责拟订全县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户外广告、城市照明、道路、桥涵的管理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直有关单位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及考核评比工作。

(三)承担城市市容监督管理责任。拟订城市容貌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户外广告、招牌、标语牌、画廊、橱窗等设置审批监管工作;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出让工作;负责人行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含公园、广场、沿江风光带、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等)临时性堆放物料、占道宣传促销,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审批;负责建筑立面和建筑物色彩批后的监管工作和城市广场、人行道设置“城市家具”等公共空间管理方面的监管工作;负责所有建设施工工地设置护栏或者围挡的审批和管理;负责城市广场、人行道及辖区内公共区域静态交通秩序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共享单车的审批运行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承担城市环境卫生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拟订城区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环卫设施规划建设方案;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关闭、闲置、拆除、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场所核准;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和监督;负责社会中介机构或其他组织参与环卫作业服务的资质审验;参与环卫设施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的审核和竣工验收;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负责城区垃圾转运及转运站的管理;负责对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收运处理以及监管、考核和信息综合;负责城区水上环卫管理工作;负责对城区施工场所的渣土管理;负责餐厨垃圾、垃圾焚烧发电等垃圾处理产业化项目运营的监管;负责城区因教学、科研等其他特殊需要而饲养家畜家禽的审批;依法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消纳许可,收取渣土处置费。

(五)承担县城规划区园林绿化监督管理责任。拟订中长期绿化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绿化规划认证和绿化工程设计审查、备案;负责组织绿化施工监督、竣工验收,落实“绿线管理”和“绿色图章”制度,负责城区园林绿化树木的砍伐、移植及占用绿地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改变绿化规划和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审批;负责城区内公园、广场等园林绿化的维护和管理;负责城市公园,广场雕塑的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园林绿化和园林城市的创建工作。

(六)承担城区市政工程中环卫设施、园林、路灯等公用事业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责任。参与市政工程和相关公用事业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负责城市人行道、街面绿化、照明亮化及其附属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维护工作;负责对单位和个人占用、挖掘市政人行道、绿化、照明的审批监管工作;负责城市公共设施临时占用费用的征收。负责城市道路照明和亮化照明设施建设、维护及用电管理;负责城市绿化和城市亮化照明施工单位的资质审验、工程招投标和工程监督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有关单位落实城市道路照明、亮化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七)承担城区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建设,管理、维护、监督、指挥、调度和协调监督工作。负责对城区各类城市管理信息收集、分析和管理工作;负责对县级责任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履行城市管理职责情况提供考核评价依据;负责受理数字化城市管理投诉、举报等有关工作。

(八)负责拟订园林绿化建设和维护、环卫设施建设和维护、执法装备保障等城市管理项目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城市管理方面政府投资和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

(九)承担全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宣传教育、业务培训、执法督察、法制审核、行政复议等工作;负责全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应急处置的指挥调度工作。

(十)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城市维护年度资金安排使用计划,并负责审核、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十一)承担在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责任。具体包括:

1.负责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工作;

2.负责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工作;

3.负责大型户外广告(含依附墙面、屋顶、桥梁、边坡、围挡等设置和立柱的形式设置)及路名牌、指示牌、导视牌违法违规设置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

4.负责城市市政公用及照明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工作;

5.负责城市广场和人行道汽车停放及城市道路非机动车停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工作;

6.负责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照或店外经营及户外广告设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工作;

7.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省、市、县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十二)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应急管理工作,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三)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